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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未遂與所謂「不能未遂」的適用範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197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刑法所謂「不能犯」,係指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本質上不能達到既遂或不可能發生犯罪之結果,且無危險者而言。亦即行為人雖著手於實行構成要件之行為,但因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使得決意之實現與行為人原先之認識不相一致,根本不能實現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而無結果實現之可能性,不能發生法益侵害或未有受侵害之危險,所成立之未遂類型。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3 (3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之現在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56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搶奪罪與強盜罪之區分(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57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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