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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罪之要件解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5號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係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此觀該條之立法理由,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特增設本條,關於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處罰規定。」自明。所謂「逃逸」係指逃離肇事現場而逸走之行為,故前揭規定實揭櫫駕駛人於肇事致人死傷時有「在場義務」。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3 (3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於法定期間經過後」之意義(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016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正當防衛中不法侵害之現在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56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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