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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當事人於第一審合意由指定機構對產品鑑定,第二審法院是否即須受該指定機構之鑑定報告所拘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698號)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1 (33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若消費者或第三人因消費事故死亡時,對於被害人享有法定扶養權利之第三人,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企業經營者賠償扶養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當事人於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丙類事件訴訟程序審理中,得否追加、反請求一般民事訴訟事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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