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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於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定之丙類事件訴訟程序審理中,得否追加、反請求一般民事訴訟事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1 (33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訴訟當事人於第一審合意由指定機構對產品鑑定,第二審法院是否即須受該指定機構之鑑定報告所拘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6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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