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篇名
若消費者或第三人因消費事故死亡時,對於被害人享有法定扶養權利之第三人,得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企業經營者賠償扶養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601 (33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預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範圍(最高法院103台上字第198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訴訟當事人於第一審合意由指定機構對產品鑑定,第二審法院是否即須受該指定機構之鑑定報告所拘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698號)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律全修
線上+線下學習優勢
案例演習班&讀書會
課+測+輔超有效
國立法研專攻班
聚焦頂校文章&爭點
申論寫作正解班
出題批改精析爭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