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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附記性質之判斷(最高行政法院103年2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經濟部工業局於民國89年1月11日在核定興辦工業人所提報擴展計畫書,並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之核准函說明欄明載毗連用地「應確實依所提報擴展計畫書規劃及配置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否則應予註銷並恢復其原來變更用地前之土地編定」等內容,其中前段「應確實依所提報擴展計畫書規劃及配置使用,不得移作他用」,雖是重申88年12月31日修正公布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項、第59條第1項前段、第61條第1項暨85年5月23日修正發布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2條有關毗連用地「應按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不得違反使用或不依核定計畫使用」之規定,然後段「否則應予註銷並恢復其原來變更用地前之土地編定」,並非法令規定違反前段所舉法定義務之效果,而是經濟部工業局作成上開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核准函之授益處分,同時結合處分相對人「應按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不得違反使用或不依核定計畫使用」之作為及不作為義務,以之作為決定「核准增加使用毗連用地設置污染防治設施」之前提要件,在處分相對人違反此作為及不作為義務時,處分機關得廢止該授益處分,此授益處分應認為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起訖頁 51-53
關鍵詞 附款、負擔、廢止權保留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405 (23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地方自治團體主管機關之認定(最高行政法院103年2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該期刊-下一篇 促參法上之疏處義務是否因民間機構之承諾而免除(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第16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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