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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靠行之交通公司依民法188條負僱用人責任(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第2300號民事判決)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系爭大貨車既靠行於源記公司,車身並有「源記交通公司」字樣,外觀上李志峯係為源記公司服勞務,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源記公司應與李志峯負連帶賠償責任,不因證人黃文榮證稱系爭大貨車為其所有,僱用李志峯駕駛該大貨車等語有異。……」
起訖頁 11-12
關鍵詞 侵權行為、靠行、連帶責任、僱傭關係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405 (23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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