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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能僅以占有人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之客觀事實,即認係基於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 文章下載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惟查占有人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可能係基於侵權行為之意思,亦可能基於越界建築使用,亦或界址不明致誤認他人土地為自己所有,或因不知為他人土地而誤為占有使用……等等,原因多端,尚難僅以占有人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之客觀事實,即認占有人係基於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
起訖頁 9-10
關鍵詞 行使地上權意思、占有、時效取得、地上權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405 (23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民法第184條1項前後段為不同請求權,保護客體亦相異(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第1704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車輛靠行之交通公司依民法188條負僱用人責任(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第23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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