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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籍律師大陸執業勝算分析
台灣籍律師在陸執業現況

自2008年大陸開放台灣考生參加大陸司法考試起,依據非正式統計,總計這10多年已累積約有500台灣籍律師通過考試,而通過實習與培訓,已取得律師執業證者,人數應不低於120人。然而目前已取得律師執業證並在大陸長期落地執業者,人數應約不到30人。

目前在陸執業之台灣籍律師,以上海執業人數最多,其次為北京,其餘則分散於廈門、福州、杭州、東莞、深圳,甚至天津、青島等城市。然如果以兼職在大陸執業者統計,預估以上海及廈門為主,由於台籍律師登錄大陸律師協會之會籍不受戶口限制,因此其執業地區考量因素,主為地緣、市場及事務所群聚效應等。

在大陸處理非訴訟業務,原則上無需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及取得律師執業證,然目前大陸大型公司或跨國企業,已逐漸要求公司法務至少須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在涉外非訴訟業務部分,兩岸並無太大差異,而在辦理大陸本地非訴訟業務時,原則上應依大陸相關法令辦理,如稅務、環保、勞動等,與台灣亦無太大不同。

大陸法律服務業發展現況

大陸律所主要分為外資所及內資所,外資所係指「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為外國律師事務所在大陸設立從事外國法業務的分所、辦事處或聯絡辦公室。目前通過年檢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有223家,其中包括:年利達(Linklaters)、安理(Allen & Overy)、高偉紳(Clifford Chance)、富而德(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司力達(Slaughter and May)等知名英國「魔圈所」(Magic Circle)及貝克•麥堅時(Baker Mckenzie)、眾達(Jones Day)、偉凱(White & Case)、美邁斯(O'Melveny& Myers)等知名美國律所,另通過年檢的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亦不少。

外資所原則上僅能處理與本國法令相關的業務,不得處理大陸法律業務,因此執業範圍較為受限,而有逐漸撤離或縮小規模的趨勢,外資所撤離有幾種原因:外資所在大陸執業存在法律規定上的壁壘;內資所近年來的崛起並具有當地市場優勢;部分外資所對大陸商業文化環境水土不服等。然平均而言,大部分外資所之薪資相較於內資所仍普遍較高。

內資所係指依據大陸法令在大陸成立的律師事務所,大部分均為合夥制的綜合律事務所,另有少部分為國有制律師事務所,其業務性質及屬性並無明顯區分,然其中有部分頂尖律所收入顯著高於其他事務所,一般稱為「紅圈」所,主要包括:金杜(KWM)、君合(Jun He)、方達(Fangda Partners)、競天公誠(Jingtian & Gongcheng)、通商(Commerce &Finance)、環球(GlobalLaw Offices)、海問(Haiwen & Partners)、中倫(Zhong Lun)等律所。至於其他著名的全國性律所,包括:大成、盈科、國浩、漢坤、通力、天元、德恆、中銀、德和衡等律所,亦屬大陸一流的全國性律師事務所,其中大成所更為目前全球人數最多、規模最大的律所。普遍而言,目前大陸一流的內資所營收及人均創收雖仍不如英美法國家一流律師事務所,然考量收費、人民所得、經濟成長率及未來市場發展性,仍有並駕齊驅甚至後來居上的趨勢。

如果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台籍律師實際在大陸落地執業,主要可從事非訴訟業務及大部分的民商事訴訟業務,由於台籍律師與台灣的淵源,較易取得台商的信任,且如果兩岸政策開放,允許陸資來台投資,兩岸涉台業務相較於大陸律師而言,更具有競爭優勢。

一般而言,大陸民商法、經濟法、國際法等法律規定、制度、用語大部分與台灣類似,因此僅需在準備台灣律師考試的基礎上稍微準備即可。至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法理學、憲法、中國法律史、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道德、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等科目,台灣考生雖不熟悉或一時難以理解,然由於這些科目並無嚴謹的法理體系,較注重背誦,可透過不斷練習真題或熟讀輔導班材料事先準備。

台籍律師於大陸發展願景

依據大陸司法部《關於修改〈取得國家法律職業資格的台灣居民在大陸從事律師職業管理辦法〉的決定》,取得大陸律師職業資格並獲得大陸律師執業證的台灣居民在大陸執業,可代理涉台民事案件的範圍共計5大類、237項,即涉台婚姻、繼承訴訟業務、涉台合約糾紛、知識產權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民事訴訟以及與上述案件相關的適用特殊程序案件。此外,根據《關於放寬擴大台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大陸設立代表處地域範圍等三項開放措施的通知》,台灣律師事務所在大陸設立代表處的地域範圍,由福建省的福州和廈門兩地,擴大到福建全省以及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廣東省(簡稱四省一市)。大陸司法部還允許台灣律師事務所按規定以聯營方式,與大陸律師事務所開展合作,同時允許四省一市律師事務所聘用台灣執業律師擔任法律顧問。

另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提供司法服務的若干措施》第31條規定,依法保障獲得大陸律師執業證書的臺灣居民的執業權利,鼓勵其在人民法院參與律師調解等工作。

可以預期在大陸持續開放外資、台籍律師執業範疇及保護知識產權的大前提下,大陸將持續加大對於取得律師執業證的台籍律師賦予更大的作用,以吸引更多優秀的台灣法律人前往大陸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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