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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司法官應試科目與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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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應試重要日程

考試類別 113 年司法官考試日期
一試 113.08.03(六)
二試 113.10.19(六) - 10.20(日)
三試 114.01.11(六)

司法官應考資格

類科 司法官考試應考資格
司法官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55歲,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
  2.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
  3.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4.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
  5. 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
體格檢查表
(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繳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十分貝。
三、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四、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五、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司法官考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司法官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錄取者,得應第三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

司法官一試考試科目

自 103 年起,將司法官考試與專技高考律師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以減輕應考人負擔。並於107年起,改為所有應試科目都是考單一選擇題。達到第一試錄取標準者,可取得繼續參加第二試資格。配分如下 :

科 目 考 卷 考 試 時 間 科 目
綜合法學(一) 第一卷 09 : 00 ~ 10 : 30 (90 分鐘 ) 刑法 70 分、刑訴 50 分、法倫 30 分
第二卷 11 : 10 ~ 12 : 40 (90 分鐘 ) 行政法 70 分、憲法 40 分、國公 20 分、國私 20 分
綜合法學(二) 第三卷 14 : 00 ~ 15 : 40 (100 分鐘 ) 民法 100 分、民訴 60 分
第四卷 16 : 20 ~ 17 : 40 (80 分鐘 ) 公司 30 分、保險 20 分、票據 20 分
證交 20 分、法英 30 分、強執 20 分

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 33% 擇優錄取,計算錄取人數如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均予錄取。

司法官二試考試科目

106年考選部公布,「司法官考試、律師二試考試將以每科目每題各一份答案卷的方式供應考人作答。考量司法官考試與律師考試的特性,每份答案卷作答區增加為10頁,俾使應考人有充裕的作答空間」。故近年出題型態有較大幅度的調整,將每一科目從原有3~5大題題目均改為每科2~3題,部分科目(例如刑法、商事法等科目)題目並要求除實務及學說見解外,必須附具個人意見,目的在測驗考生是否能夠論述說理清楚,將有爭議處明確列出不同見解後,敘明自己所採見解之理由。

日期 時間 類科 總分
第一天 08:00~11:00
(3 小時)
行政法、憲法 200 分
12:40~15:40
(3 小時)
刑法、刑訴 200 分
16:40~18:40
(2 小時)
國文 100 分
第二天 08:00~10:00
(2 小時)
民法、民訴(一) 300 分 150 分
10:40~12:40
(2 小時)
民法、民訴(二) 150 分
14:00~16:00
(2 小時)
公司法、保險法與證交法 100 分

108年起考選部修正司律考試第二試部分科目及配分,並將選試科目外,其他科目均採同一試卷,總分調整為900分。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依需用名額加 20%擇優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均予錄取。

司法官三試

第三試口試採集體口試(口試成績100分) 但口試成績未滿 60 分或缺考者,不予錄取。 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二試、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總分共計1,000分(第一試錄取成績不併入總成績計算),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高點每年於第二試榜示之後,會舉辦司法官第三試口試模擬及講座,歡迎高點學員回班登記參加 ( 詳洽櫃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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