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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1號
公佈日期:2012/07/06
 
解釋爭點
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須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限以付與所得稅法所定醫療院所始得列舉扣除,違憲?
 
 
相關法條
1. 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55條。

2.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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