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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1號
公佈日期:2012/07/06
 
解釋爭點
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須長期照護者之醫藥費,限以付與所得稅法所定醫療院所始得列舉扣除,違憲?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一0一年七月六日舉行之第一三九一次會議中,就曹天民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九0二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四0四二號裁定,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3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七0一號解釋【長期照護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差別待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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