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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0號
公佈日期:2012/06/29
 
解釋爭點
未辦登記短漏營業稅漏稅額之認定,不許以查獲後始提出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違憲?
 
 
【註腳】
[1]例如本院釋字第六一五號解釋:「函釋‥‥‥依法定職權而為之闡釋,並未增加該等規定所無之限制,均與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原則無違。」
[2]關於租稅法律主義的概念,可參見:黃茂榮,稅法總論,第一冊,植根法學叢書編輯室,二OO五年九月,二版,第二六一頁以下;陳清秀,稅法總論,二O一O年九月六版,第三十九頁以下;顏慶章,租稅法,自版,二O一O年八月,第六十四頁以下。
[3]P. Badura, Staatsrecht, 5. Aufl.,2012, I 13.
[4]P. Badura, Wirtschaftsverfassung und Wirtschaftsverwaltung, 4.Aufl., 2011, Rdnr.68.69.
[5]P. Badura, Staatsrecht, I I.14,15.
[6]同樣的例子,例如在實務上對於「已自動補辦營業登記者,如其之前的興建工程需要之材料及勞務支出所取得之憑證,雖已逾申報扣抵期限,財政部亦得「專案核實」,准予扣抵,見財政部八十年十二月三日台財稅字第八O一二六六二一五號函(三)。也不無引起違反平等權疑慮之可能。
[7]同註4處。
[8]關於立法者預測特權,可參閱本席在本院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不同意見書及第六九四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9]P. Badura, Wirtschaftsverfassung und Wirtschaftsverwaltung, Rdnr.70.
[10]陳新民,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冊,元照出版公司,五版,二OO二年,第三O四頁。
[11]同樣見解,可參見陳清秀,稅法總論,元照出版公司,六版,二O一O年,第六五三頁。
[12]可參見:李建良,簡釋釋字第六六O號解釋,臺灣法學雜誌,第一三O期,二OO九年六月,第二五O頁。
[13]陳清秀,加值型營業稅之「所漏稅額」之計算—釋字第六六O號解釋評析,東吳法律學報,第二十一卷第四期,二O一O年,第二九O頁以下。
[14]陳新民著,公法學劄記,三版,新學林出版公司,民國九十四年十月,第三O六頁。
[15]陳新民著,軍事憲法論,二OOO年四月,揚智出版公司,第一六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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