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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8號
公佈日期:2012/03/23
 
解釋爭點
1. 貨物稅條例規定彩色電視機應課徵貨物稅,違憲?
2. 財政部令以顯示器及調諧器二者未併同出廠,即非應稅之「彩色電視機」範圍,免徵貨物稅,違憲?
 
 

 

  (1) 僅單純論述上訴如何於程序上不合法而僅涉及程序法令之適用與判斷;
  (2) 為說明上訴意旨並未對高等行政法院之實體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指摘而致上訴不合法,因此不免一併涉及實體法之適用與判斷。
6. 於( 2 )之情形,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時並非高等行政法院實體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所能涵蓋,倘若人民聲請釋憲之意旨係主張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所適用而非高等行政法院實體判決所適用之法令違憲,而大法官卻僅以高等行政法院之實體判決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則其結論將認定確定終局裁判未適用系爭規定而不受理人民之釋憲聲請,致最高行政法院裁定所適用之法令將無接受違憲審查之機會,與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制度之功能與目的(保障人民權利與維護憲法秩序)、有效保障基本權原則與客觀目的原則均有未合,殊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確定終局裁判」之本意。況且,明明某一法令業已在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中有所適用,何以不能為釋憲客體,亦難為國民法感所接受。

關於「實質援用」之商榷

1. 按以往釋憲實務採取「實質援用」之概念,主要係為適度擴張審查範圍及於確定終局裁判「未直接適用」之法令 。惟實質援用卻可能因標準模糊不明或過於寬鬆 ,而使違憲審查機關在操作此一概念時成為雙面刃 。
2. 法令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情形,依學者看法,目前釋憲實務可歸納為下列三種類型:
  (1) 確定終局裁判明示引用者;
  (2) 確定終列裁判之理由內所敘明之法律見解,實際上與該判例之判例局旨之形式及內容俱相符合者;
  (3) 確定終局裁判中之若要用語與相關判例意旨相同者。
  其中( 2 )( 3 )之情形係實質援用。然如上所述,實質援用之理論尚未有一定之標屬,自應謹慎操作,惟上開解釋理由,已有別於以往釋憲實準之實質援用理論,使實質援用之概念擴及至「規範層次之務容實質上涵括」者,而不論確定終局裁判之裁判書具體內內對法令為如何之適用與敘述。
3. 如此一來,凡行政機關先前容為之行政函釋,為後行政函釋所涵括者,均可能被擴張納所為違憲審查客體,而產生違憲審查上之複雜。
4. 究其緣由,入因先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稱乃確定終局裁判」侷限於「北高行判決」,又因考量聲請意「係指摘財政部 96 年令違憲,遂運用「實質援用」之理論,旨財政部 96 年令納入審查,如此操作,終非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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