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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6號
公佈日期:2012/01/20
 
解釋爭點
1. 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申報稅額,違憲?
2. 財政部 76 年函關於分居夫妻依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之比率計算其分擔應納稅額,違憲?
 
 

 

4. 系爭規定所設定之稽徵程序,目的若在於正確衡量家戶所得支付能力,並維持婚姻或家庭生活之必要,則任何「無配偶之人相互間主觀上具有如婚姻之共同生活意思,客觀上亦有共同生活事實之異性伴侶,雖不具法律上婚姻關係,但既與法律上婚姻關係之配偶極為相似,如亦有長期共同家計之事實」,則系爭規定未就二人相互間之所得容許獲與已婚配偶相同之利益,是否仍係用以維持「異性戀規範價值」( Heteronormativity )下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反而與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不符,甚至侵害於現行婚姻制度下無法結婚之人民,其應受憲法平等保障之婚姻與家庭生活之完整性。
5. 況人民雖然選擇進入婚姻與家庭生活,並不表示其作為憲法權利保障之主體,將隨著婚姻關係而消逝。我國民法關於已婚配偶財產既以約定財產制為原則,則配偶雙方就其經濟關係仍維持相當程度之獨立自主性,配偶一方對於他方之財產狀況,即應受憲法對人民財產權及隱私權之保障;尤於已婚配偶約定分別財產制,配偶雙方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基於本院歷來解釋對於人民隱私權之保障,其關注之焦點在於憲法對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基於此項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自有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對國家如此,對已婚配偶之雙方亦然。人民作為憲法權利保障之主體,自不因進入婚姻或家庭生活而有異。
6. 換言之,由於系爭規定對已婚配偶非薪資所得予以強制合併申報、計算,迫使配偶雙方其財產狀況之個人資料,在非自主決定之情形下,因為國家之介入而無法免於侵擾,侵害其個人資料自主控制之權利。
7. 綜上所述,本席認為系爭規定不當限制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隱私權,其所規範之已婚配偶所得稅之合併申報、計算之稅捐稽徵程序與方式,隱含社會對於不同性別之人民所應扮演功能角色之刻板印象,與憲法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不符,應屬違憲。



三、湯德宗大法官提出之協同意見書
--我雖在審查會上多次剴切指陳,本院日前通過的釋字第 694 號解釋明顯背離了本院前在釋字第 626 號解釋(理由書第五段)所建立的「平等權」(或稱「平等原則」)審查(分析)架構,並翔實說明何以關於是否違反「平等權」應該採取「二元聯動式」的分析架構審查,多數大法官亦無反駁;然表決結果依然固守釋字第六九四號解釋的錯誤論理(詳如本號解釋理由書第四段)!懍於良知與責任,我只好再次提出協同意見書如后。

要旨

內容

本號解釋的貢獻—確立婚姻關係之平等保障

1. 本號解釋確立了「國家不得在稅負上對婚姻有所歧視」的基本原則!此舉不僅充實了憲法平等原則所禁止的「差別待遇」種類例舉;並務實地將「婚姻與家庭」朝向一種「根本的基本權」( a fundamental right )方向邁進了一步。
2. 在大法官就「婚姻與家庭」的本質及其憲法上的根據形成共識以前,國家至少「不得採取歧視婚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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