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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6號
公佈日期:2012/01/20
 
解釋爭點
1. 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申報稅額,違憲?
2. 財政部 76 年函關於分居夫妻依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之比率計算其分擔應納稅額,違憲?
 
 
【註腳】
[1]依財政部100年台財稅字第10000190810號覆本院秘書長函97年綜稅各類所得金額百分比各級距申報統計表,薪資所得占百分之71.02。
[2]依監察院調查報告(審計日期100年2月15日)所舉帝○房地拍賣案之數據整理:

[3]同註2資料來源。我國綜合所得占稅基占GDP的百分之2.7,與美英等國之百分之10.8、韓國之百分之4.4、日本之百分之5.5相比,顯然太低。
[4]同註2,其比例高達43.47倍。
[5]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其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本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實際經濟狀況及房屋是常交易情形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財政部有按實際經濟狀況評定房屋現值,使評定價額與市價相符達公平課稅之目標。即其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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