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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6號
公佈日期:2012/01/20
 
解釋爭點
1. 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申報稅額,違憲?
2. 財政部 76 年函關於分居夫妻依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之比率計算其分擔應納稅額,違憲?
 
 
[7]大法官相關解釋殆僅認「婚姻與家庭受憲法之制度性保障」。參見釋字第二四二號解釋(「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在夫妻隔離,相聚無期之情況下所發生之重婚事件,與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對於此種有長期實際共同生活事實之後婚姻關係,仍得適用上開第九百九十二條之規定予以撤銷,嚴重影響其家庭生活及人倫關係,反足妨害社會秩序,就此而言,自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規定有所牴觸」);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牴觸。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持。首開規定未兼顧類此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保障人民結婚自由權利之意旨未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釋字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涉及身分關係之變更,攸關公共利益,後婚姻之當事人就前婚姻關係消滅之信賴應有較為嚴格之要求,僅重婚相對人之善意且無過失,尚不足以維持後婚姻之效力,須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均為善意且無過失時,後婚姻之效力始能維持,就此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相關部分,應予補充」);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釋字三七二號解釋(「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增進夫妻情感之和諧,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以保護婚姻制度,亦為社會大眾所期待」);釋字第六二O號「解釋理由書」(「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有違增訂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之立法目的及婚姻與家庭應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之意旨.應不再援用」);釋字第六四七號號解釋(「首揭規定為維護法律上婚姻關係之考量,目的正當,手段並有助於婚姻制度之維護,自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8]本件多數意見沿襲本院憲法解釋之體例,於「解釋文」部分力求簡約,僅宣示聲請人所指摘的兩項法令為違憲,不作論理。「解釋理由書」則依序說明「準據之規範」(如解釋理由書第一段)及「事實認定」(如解釋理由書第二段及第三段),然後進行推論——將認定之事實「涵攝」於準據之規範(如解釋理由書第四段),最後作出處置——諭知違憲的系爭規定定期失效,違憲的系爭函釋應不予援用(如解釋理由書第五段及第六段)。
[9]關於我國違憲審查基準之確立,參見湯德宗,〈違憲審查基準體系建構初探--「階層式比例原則」構想〉,輯於廖福特(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六輯),頁581以下(民國98年7月);關於美國違憲審查基準之整合,參見R. Randall Kelso, Filling Gaps in the Supreme Court’s Approach to Constitutional Review of Legislation: Standards, Ends, and Burden Reconsidered, 33 TEX. L. REV. 493 (1992); R. Randall Kelso, Three Years Hence: An Update on Filling Gaps in Supreme Court's Approach to Constitutional Review of Legislation, 36 S. TEX. L. REV. 1 (1995).
[10]See Michael J. Perry, Modern Equal Protection: A Conceptualization and Appraisal, 79 COLUM. L. REV. 1023 (1979). 並參見黃昭元,〈憲法權利限制的司法審查標準:美國類型化多元標準模式的比較分析〉,《台大法學論叢》,第33卷第3期,頁1以下(2004年5月);法治斌,〈司法審查中之平等權:建構雙重基準之研究〉,《國家科學委員會研究彙刊》,第6卷第1期,頁36以下(1996 年1月)。
[11]參見釋字第六八二號解釋(相關機關以應考人學經歷作為分類考試之標準,並進而採取不同考試內容暨及格標準,雖與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及應考試權密切關聯,惟因考試方法之決定涉及考選專業判斷,如該分類標準及所採手段與鑑別應考人知識能力之考試目的間具合理關聯,即與平等原則無違);釋字第六七五號解釋(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五項規定,就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部分,旨在增進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之使用效益,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及穩定金融信用秩序,其目的洵屬正當,該手段與立法目的之達成具有合理關聯性,與憲法第七條規定尚無牴觸);釋字第六四八號解釋(行政機關在財稅經濟領域方面,於法律授權範圍內,以法規命令於一定條件下採取差別待遇措施,如其規定目的正當,且所採取分類標準及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具有合理之關聯性,其選擇即非恣意,而與平等原則無違);釋字第六四七號解釋(至因欠缺婚姻之法定要件,而未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相同之待遇,係因首揭規定為維護法律上婚姻關係之考量,目的正當,手段並有助於婚姻制度之維護,自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釋字第六三九號解釋(系爭規定僅賦予羈押之被告向原所屬法院之另一合議庭聲請撤銷或變更,而不許向上級法院抗告,乃立法者基於訴訟經濟及維繫訴訟體系一致性之考量,目的洵屬正當。且上開分類標準暨差別待遇之手段與該目的之間亦有合理關聯。是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四百十八條之規定,未逾越立法裁量之範疇,與憲法第七條尚無牴觸);釋字第六三五號解釋(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具有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並有合理關聯,符合憲法平等原則之要求);釋字第六一八號解釋(兩岸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乃特別規定,其目的洵屬合理正當。基於予以區別對待,亦屬合理,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之意旨尚無違背);釋字第六O五號解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三項修正規定,區別各類年資之性質,使公務人員曾任聘用人員之公務年資,僅得提敘至本俸最高級為止.係依各類年資考核寬嚴之不同,對之採取不同之認定標準,並非恣意選擇,符合國家對整體文官制度之合理安排,以及維護年功俸晉敘公平性之目的。主管機關基於公共政策之考量,尚難認係恣意或不合理,且與目的之達成亦有合理之關聯性,故與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並無牴觸);釋字第五七一號解釋(就受非常災害之人民生存照護之緊急必要,與非實際居住於受災屋之人民,尚無提供緊急救助之必要者,作合理之差別對待,已兼顧震災急難救助之目的達成,手段亦屬合理,與憲法第七條規定無違)。
[12]參照立法院公報第七十九卷第五十九期第二十八頁及第三十一頁、財政部賦稅署代表於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到本院之說明及財政部一OO年五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一OOOO一九O八一O號函第十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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