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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5號
公佈日期:2011/03/04
 
解釋爭點
營業人於合作店銷貨並自收貨款,以該營業人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違憲?
 
 
解釋要旨
1. 財政部91年6月21日台財稅字第910453902號函、行政法院87年7月份第1次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均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前段之立法意旨,與憲法第19條之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
2. 79年1月24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規定,其處罰金額未設合理最高額之限制,而造成個案顯然過苛之處罰部分,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而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應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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