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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4號
公佈日期:2011/01/17
 
解釋爭點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100年1月17日舉行之第1369次會議中,就:
(一) 陳玉奇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258號裁定,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2條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案;
(二)龍國賓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641號裁定,所適用之法律及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 7 條、第 22 條、第 171 條及第 77 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三)蔡曜宇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 78 號裁定,引用司法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 11 條及第 16 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 684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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