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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79號
公佈日期:2010/07/16
 
解釋爭點
得易科與不得易科之罪併罰而不得易科,無庸載明易科標準之解釋,有無變更之必要?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99年7月16日舉行之第1362次會議中,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17庭為審理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000號聲請易科罰金案件,認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23條之疑義,並與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相衝突,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67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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