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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77號
公佈日期:2010/05/14
 
解釋爭點
監獄行刑法關於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次日午前釋放之規定,違憲?
 
 
案情摘要
(一)聲請人潘0銘因犯強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及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於94年7月14日確定。
(二) 96年7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減更戊字第4號執行指揮書之執行命令,發送臺灣綠島監獄執行,其刑期應於99年6月11日期滿。
(三)上開執行指揮書備註3記載,「如無其他刑事案件偵審中,執行期滿之翌日上午,由監獄驗明正身釋放」,聲請人主張其刑期屆滿日係99年6月11日,依法應執行至當日24時止,執行期滿即應予釋放,聲明異議。
(四)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2722號裁定,以監獄行刑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下稱系爭規定),認上開執行指揮書並無違法或不當,駁回異議。
(五) 聲請人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經該院以98年度台抗字第744號刑事裁定以無理由駁回。聲請人乃認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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