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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75號
公佈日期:2010/04/09
 
解釋爭點
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非存款債務不賠付之規定違憲?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99年4月9日舉行之第1355次會議中,就財團法人00市文化基金會代表人張0榮為解除契約事件,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52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銀行法第62條及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4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第15條保障財產權、第22條保障契約自由等規定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88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作成釋字第67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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