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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75號
公佈日期:2010/04/09
 
解釋爭點
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非存款債務不賠付之規定違憲?
 
 
重點提示

一、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重點摘錄

要旨
內容
平等原則
1.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內涵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本院釋字第485號、第596號解釋參照)。
系爭規定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該手段與立法目的之達成具有合理關聯性,與憲法第7條規定尚無牴觸
1. 重建基金賠付之範圍究應限於存款債務,或尚應包括非存款債務,既涉及重建基金應如何有效分配與運用之問題,立法機關自得斟酌國家財政狀況及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之必要性,而為適當之決定。
2. 況存款債務與非存款債務之法律性質究屬不同,且重建基金之設置,在於確保存款人對於金融機構之信心,以穩定金融信用秩序。
3. 立法機關考量重建基金規模有限,為減輕該重建基金之負擔,使重建基金之運用更有效率,系爭規定乃修正就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該手段與立法目的之達成具有合理關聯性,與憲法第7條規定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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