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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74號
公佈日期:2010/04/02
 
解釋爭點
財政部函及內政部令,使特定都市畸零地無從適用課田賦規定違憲?
 
 
案情摘要
(一) 本件聲請人於94年間,取得2筆位於彰化縣的都市土地,該2筆土地是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畸零地(下稱系爭土地)。
(二) 稽徵機關認為系爭土地不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4款有關課徵田賦規定的要件,應課徵地價稅,於是發單補徵系爭土地94、95年度地價稅分別為5,308元,合計共1萬,616元。聲請人不服,提起複查、訴願、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108號裁定駁回確定。
(三) 聲請人主張,上開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行政命令,以「畸零地尚可與鄰地協議合併建築,故非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為由,使都市土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畸零地,無法適用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上開課徵田賦之規定,係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有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之疑義,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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