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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74號
公佈日期:2010/04/02
 
解釋爭點
財政部函及內政部令,使特定都市畸零地無從適用課田賦規定違憲?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99年4月2日舉行之第1354次會議中,就王陳0貞為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108號裁定所適用之內政部93年4月12日台內地字第0930069450號函訂定發布「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有關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之界定作業原則」第4點之規定,及財政部82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820570901號、65年10月30日台財稅字第37278號等函,有牴觸憲法第19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案,作成釋字第67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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