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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69號
公佈日期:2009/12/25
 
解釋爭點
槍砲條例第8條第1項關於空氣槍之處罰規定違憲?
 
 
案情摘要
按陳某等四人為休閒娛樂之用購入空氣槍,所購槍枝有卡彈現象,乃自行換裝彈簧,嗣被查獲,因渠等改造後之空氣槍,經鑑定其發射動能單位面積均逾二十焦耳/平方公分,業屬實務認定之具殺傷力之空氣槍,是被告之行為被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以下簡稱系爭規定),予以起訴。
聲請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於審理該案件時,對系爭規定有具體之違憲確信,乃裁定停止訴訟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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