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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69號
公佈日期:2009/12/25
 
解釋爭點
槍砲條例第8條第1項關於空氣槍之處罰規定違憲?
 
 
比例原則審查
  1. 反之,釋字第263號解釋指出懲治盜匪條例有關擄人勒贖唯一死刑的規定,「立法甚嚴,有導致情法失平之虞,宜在立法上兼顧人民權利及刑事政策妥為檢討」,但系爭規定仍有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規定,足以避免過嚴之刑罰。該解釋作成迄今已逾20年,我國憲法規範及釋憲實務均已歷經相當的典範變遷,唯一死刑規定於今是否仍屬合憲誠值疑問,但上開解釋至少指出擄人勒贖唯一死刑的規定,不致情法失平到違憲地步的關鍵是:
    (1) 法官依個案情狀得從生命刑酌減為自由刑。
    (2) 類似地,釋字第528號解釋指出:「針對各別處分人之不同情狀,認無強制工作必要者……已有免其執行與免予繼續執行之規定,足供法院斟酌保障人權之基本原則,為適當、必要與合理之裁量。」
    (3) 釋字第571號解釋指出:「法院於個案審理中,仍得斟酌該後備軍人違反義務之各種情狀,於法定刑範圍內為適當之量刑,是無立法嚴苛之情形」。
  2. 刑度體系性之比較,固然對判斷刑度嚴苛與否提供了相對客觀的衡量方法,但單憑比較往往還不足以提供確定的論據,得以完全肯認,其刑度規定較諸系爭構成要件所有可能涵蓋的一切之事實,無論具體犯罪情狀如何,均屬過度嚴苛,因此沒有把握單從比較方法即推導出刑度規定本身違反罪刑相當之結論。相較之下,有關衡平規定部分之審查,卻至少可想像於情節輕微的個案當中,假如沒有針對個案情節所設的衡平規定,其重刑對個案違犯而言已顯屬過苛。
  3. 本席必須善意提醒立法者,切莫誤認對特別刑法中的重刑規定,只要一律設置衡平條款即為合憲。固然衡平條款配合刑法第59條規定,已經能大幅降低刑罰的嚴峻性,不過針對特別刑法的目的位階、適合性、必要性、相當性、明確性等,仍將面臨司法者愈益嚴格的檢視。蓋在嚴格審查標準下,眾多特別刑法規定以嚴刑竣罰作為維護治安之手段,是否能提出實證基礎支持其適合性與必要性,本席有理由對之不敢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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