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65號 公佈日期:2009/10/16 解釋爭點 1.臺北地院刑庭分案要點就相牽連案件併案規定;2.刑訴法重罪羈押、檢察官於審判中對停止羈押裁判抗告權規定,合憲?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新聞稿 案情摘要 案情摘要 時 間 事件經過 1.95.11.3聲請人陳0扁的配偶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起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案,列為95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刑事案件(以下簡稱前案),由蔡守訓庭長的第16庭審理。 2.97.12.12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起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案,列為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案件(以下簡稱後案),由周占春庭長的第3庭審理。 3.97.12.13後案的第3庭就是否繼續羈押聲請人部分,裁定命聲請人限制住居,將聲請人無保釋放(以下簡稱第1次裁定)。 4.97.12.16檢察官不服第1次裁定,提起抗告。 5.97.12.17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撤銷該第1次裁定,並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6.97.12.18後案的第3庭裁定命聲請人限制住居(以下簡稱第2次裁定)。 7.97.12.24後案的第3庭以前、後二案係屬相牽連案件,有合併審理之必要,簽會由承辦前案的第16庭併案審理,惟第16庭不同意併辦。 8.97.12.25後案的第3庭,簽請該法院審核小組議決,依該法院分案要點,採取後案併前案的方式,將後案併由前案的第16庭合併審理,嗣經審核小組於同日決議,依照該法院分案要點,將後案併由前案審理。 9.97.12.25檢察官不服第2次裁定,提起抗告。 10.97.12.27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2次裁定並予發回。 11.97.12.30前案的第16庭以聲請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的事由裁定羈押。 12.98.1.7聲請人不服羈押裁定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抗字第7號刑事裁定駁回抗告,該裁定確定在案。 13.98.1.16聲請人認該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的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1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研究所上榜盛宴 勝試分享+書香禮讚 司法四等狂作題班 練題衝刺、有效提分 司律二試狂作題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研究所上榜盛宴 勝試分享+書香禮讚 司法四等狂作題班 練題衝刺、有效提分 司律二試狂作題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