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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65號
公佈日期:2009/10/16
 
解釋爭點
1.臺北地院刑庭分案要點就相牽連案件併案規定;
2.刑訴法重罪羈押、檢察官於審判中對停止羈押裁判抗告權規定,合憲?
 
 
案情摘要
 
時 間
事件經過
1.
95.11.3
聲請人陳0扁的配偶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起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案,列為95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刑事案件(以下簡稱前案),由蔡守訓庭長的第16庭審理。
2.
97.12.12
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起訴,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案,列為97年度金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案件(以下簡稱後案),由周占春庭長的第3庭審理。
3.
97.12.13
後案的第3庭就是否繼續羈押聲請人部分,裁定命聲請人限制住居,將聲請人無保釋放(以下簡稱第1次裁定)。
4.
97.12.16
檢察官不服第1次裁定,提起抗告。
5.
97.12.17
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撤銷該第1次裁定,並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6.
97.12.18
後案的第3庭裁定命聲請人限制住居(以下簡稱第2次裁定)。
7.
97.12.24
後案的第3庭以前、後二案係屬相牽連案件,有合併審理之必要,簽會由承辦前案的第16庭併案審理,惟第16庭不同意併辦。
8.
97.12.25
後案的第3庭,簽請該法院審核小組議決,依該法院分案要點,採取後案併前案的方式,將後案併由前案的第16庭合併審理,嗣經審核小組於同日決議,依照該法院分案要點,將後案併由前案審理。
9.
97.12.25
檢察官不服第2次裁定,提起抗告。
10.
97.12.27
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2次裁定並予發回。
11.
97.12.30
前案的第16庭以聲請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的事由裁定羈押。
12.
98.1.7
聲請人不服羈押裁定提起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抗字第7號刑事裁定駁回抗告,該裁定確定在案。
13.
98.1.16
聲請人認該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的法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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