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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65號
公佈日期:2009/10/16
 
解釋爭點
1.臺北地院刑庭分案要點就相牽連案件併案規定;
2.刑訴法重罪羈押、檢察官於審判中對停止羈押裁判抗告權規定,合憲?
 
 
解釋要旨
1. 臺北地院刑事庭分案要點第10點及第43點規定,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2.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於此範圍內,該條款規定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3. 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關於檢察官對於審判中法院所為停止羈押之裁定得提起抗告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並無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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