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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64號
公佈日期:2009/07/31
 
解釋爭點
少年事件法就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規定違憲?
 
 
解釋意見書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黃茂榮
本席對於本號解釋敬表贊同,惟鑑於相關問題之論據尚有補充的必要,爰提出協同意見書如下,敬供參酌:
壹、釋憲標的
本件聲請人於審理案件時,認其所應適用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本院解釋。然按法律條文要產生其預期之規範效力,必須組成包含構成要件及法律效力之完全規定。是故,將組成完全規定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力之規定割裂觀察,不足以顯示各該規定之內容是否違反憲法之相關規定時,受理解釋憲法案件之司法院應將與聲請解釋之條文構成完全規定之其他條文納入釋憲標的。
本案所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此為該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定少年虞犯之處理的基礎構成要件之一。該條文因為不含與該條所定構成要件連結之法律效力,所以是不完全規定。該規定必須與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法律效力規定組合成完全規定後,始具備規範作用,從而其規範內容才有聲請人質疑之違憲問題。是故,聲請人雖僅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之違憲疑義,聲請本院解釋,然除該目外,本案之違憲審查範圍尚應包括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關於收容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關於感化教育的效力規定。另該二款規定之具體效力內容另見於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少年輔育院條例、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以及其在執行時所表現之實際的規範內容。依完全規定的標準,這些事實上也應在違憲審查範圍內才能真切認識少年虞犯之收容及感化教育有關規定。
附帶一言者為:在法律問題的說明有確切之學說或用語可準確闡述時,不宜訴諸於尚無相約成俗之內容的不確定概念。按條文間是否具有組成完全規定之規範結構的邏輯關係,自系爭規定之規範內容所構成之體系關係容易明確認定。反之,「重要關聯」尚屬條文間之關係的評價性論斷,非不得已,不適合在有疑義時,引為界定釋憲標的範圍之基準[1]。是故,解釋理由以「重要關聯」說明組成完全規定之效力規定與構成要件規定間的關係,並以之為基礎,界定釋憲標的之範圍,不盡妥當。
貳、上述規定是否違憲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十八條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第一項)。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二款之事件者,亦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第二項)。」這相當於少年虞犯之告發。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少年法院接受第十八條之移送事件後,應先由少年調查官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由此可見,少年調查官之功能相當於檢察官之偵查。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反之,如認為應付審理者,即開始相當於審判之審理程序。至於雖有付保護處分之原因,但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依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這相當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所定微罪不舉或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定裁判上微罪免刑的規定。
少年事件一旦進入調查程序,在程序進行中,少年法院於必要時,即得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對於少年以裁定命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使其受相當於羈押之強制處分[2]。該法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之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收容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之;延長收容期間不得逾一月,以一次為限。」依該項規定,在調查或審理程序中,分別得裁定收容之期間最長為三個月,合計最長可達六個月。在實體上,少年法院可能依該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以裁定令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虞犯,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受相當於有期徒刑的執行。依該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三條規定,感化教育之執行期間最短要逾六個月,最長為三年。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此為憲法上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的基礎規定。然因其並未開宗明義宣示「人民有人身自由。」並以之為出發點,再規定其受違法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等配套規定,以致在無罪處罰的情形,頓然失去明白之憲法依據,可資為論述的基礎,而需如解釋理由所示:繞道憲法第二十二條之概括的補充規定。所以,如果利用本案之解釋機會,肯認憲法第八條之規定含有「人民有人身自由」之基本權利的規範內容,則對於與人身自由有關之基本權利規範的發展會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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