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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04號
公佈日期:2005/10/21
 
解釋爭點
交通處罰條例對持續違規停車予多次處罰之規定違憲?
 
 
[7]OLG Naumburg, Beschluβ vom 21.09.1995 - 1 Ss (B) 185/95, NJW 1995, 3332; OLG Zweibrucken, Beschluβ vom 17.09.1998 - 1 Ss 208-98, NJW 1999, 962.
[8]H.-H. Jescheck/Thomas Weigend, AT5, 1996, 66/II, III.
[9]許玉秀,一罪與數罪之分界,台灣本土法學雜誌46期,2003年5月,頁84、90。
[10]Eberhard Schmidt-Aβmann, in: Maunz/Durig, GG, 1992, 103 III/257; RGSt 35, 367, 369 f.
[11]Schmidt-Aβmann, in: Maunz/Durig, GG, 103 III/257, 276, 279; Georg Nolte, in: v. Mangoldt/Klein/Starck, Bonner GG, 4. Aufl., 1999, Bd.3, 103 III/179, 180; BVerfGE 21 (1967), 377, 378; 391, 402; 27(1969), 180, 188; 28(1970), 264, 278 ff.關於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刑事訴訟法上的意涵,參考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2003年,頁235以下;林鈺雄,新刑法總則與新同一案件一從刑法廢除牽連犯、連續犯論訴訟上同一案件概念之重構,月旦法學雜誌,第122期,2005年,頁27-56;陳運財,論起訴事實之同一性-評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八七號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62期,2000年,頁145-158;林永謀,事務上關於起訴事實(犯罪事實)同一性判斷之基準-兼評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八七號判決要旨,法官協會雜誌,第一卷第一期,1999年,頁45-58。
[12]BVerfGE 21, 378.
[13]Erich Göhler, OWiG, 13. Aufl., 2002, 66/57a; Kurz, in: Karlheinz Boujong, Karlsruher Kommentar zum OWiG, 1989, 65/24; Bodo Pieroth/Bernhard Schlink, Grungrechte Staatsrecht II, 19. Aufl., 2003, 33/1107.
[14]Schmidt-Aβmann, in: Maunz/Dürig, GG, 103 III/258 ff,; Nolte, in: v. Mangoldt/Klein/Starck, Bonner GG, Bd.3, 103 III/179.
[15]許玉秀,刑法導讀,學林分科六法-刑法,2005年版,頁48-51。
[16]有團體就會有紀律要求,自然就會有制裁規範。雖然團體成員之間的生活資源交換也需要一套規則,所以在初民社會,必定也有民事規則,但是規範的特質要經由強制效果才能凸顯,任意性規則的規範性比較弱,需要透過團體(也就是公權力)貫徹的規範,自然就只有刑法了。
[17]Schmidt-Aβmann, in: Maunz/Dürig, GG, 103 III/278.
[18]Schmidt-Aβmann, in: Maunz/Dürig, GG, 103 III/280; BverfGE 28(1970), 264, 277.
[19]不管是德國或美國的審查實務,都暴露這一點。可以稍微參考許玉秀,刑罰規範的違憲審查標準,收錄於民主、人權、正義蘇俊雄教援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2005年,頁365、369、372以下。
[20]Schmidt-Aβmann, in: Maunz/Dürig, GG, 103 III/281 ff.
[21]陳樸生,刑事訴訟法實務,1997年,頁91以下;林鈺雄,犯罪事實同一性與時間要素-兼評數則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收錄於於民主、人權、正義-蘇俊雄教援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277以下;同作者,刑事訴訟法(上),2003年,頁221-253,新刑法總則與新同一案件-從刑法廢除牽連犯、連續犯論訴訟上同一案件概念之重構,月旦法學雜誌,第122期,2005年,頁27-56;陳運財,論起訴事實之同一性-評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八七號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62期,2000年,頁145-158;林永謀,實務上關於起訴事實(犯罪事實)同一性判斷之基準-兼評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八七號判決要旨,法官協會雜誌,第一卷第一期,1999年,頁45-58。
[22]BVerfGE 56(1981), 22, 29.該判決所處理的問題是參加赤軍連犯罪組織,為組織而使用爆裂物、殺人,參加犯罪組織與同時的使用爆裂物、殺人行為,是否屬於同一事實。就其中一個行為裁判,效力是否及於其他行為,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
[23]此所以1984年在開羅舉行的國際刑法會議決議,在純正不作為犯,應順應對於輕微的反規範行為不予入罪的趨勢,在不純正不作為犯,則應該在刑法分則個別規定,而不是在總則中概括規定。參考許玉秀譯,一九八四年開羅第十三次國際刑法會議決議,刑事法雜誌第31卷第3期,1987年6月,頁77-79。
[24]被認為是開創歐洲君主專制的路易十四,在為國庫斂徵事件,與最高法院院長爭論國家利益時說:「我就是國家。」他認為他的君權既不是來自貴族也不是來自於人民,而是來自於上帝的恩賜,他曾經禁止宗教自由,廢止在他就任之前的國王對胡根諾教徒所下寬容的敕令。
[25]語出腓特烈大帝的反馬基維利一書,相對於法國的路易十四,腓特烈大帝被稱為開明君主專制的代表,他同時被稱為無憂宮(Sanssouci)哲學家,深受法國哲學家伏爾泰影響,他主要的政績除了廢除農奴制度、對除了侵犯國王的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在刑事訴訟上廢除刑求之外,就是向繼承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法蘭克一世皇位的奧地利和匈牙利女皇瑪利亞泰瑞莎(Maria Theresia)發動三次戰爭,取得Schlesien。雖然因為取得Schlesien而被尊稱為大帝,但在歷史上,也被質疑因為不願順服一個女王,所以發動戰爭。
[26]行政法學熱心研究秩序罰,是人民之福,也是公權力之福。
[27]公權力關心的往往不是人權,而是維護自己的權威地位,這也就是所謂規範的有效性(Normgeltung)。參考徐育安譯(Günther Jakobs著),主觀的犯罪層面,收錄於民主、人權、正義-蘇俊雄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2005年,頁62以下;許玉秀,當代刑法理論之發展,收錄於蔡墩銘教授榮退論文集,2002年,頁1以下;許玉秀譯(Gunther Jakobs著),罪責原則,刑事法雜誌,第40卷第2期,1996年4月,頁4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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