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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03號
公佈日期:2005/09/28
 
解釋爭點
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違憲?
 
 
三、民意調查與違憲審查
本件聲請案,相對機關行政院指出,行政院研考會、TVBS民調中心及內政部曾於民國九十年、九十一年及九十二年分別進行民意調查,結果約有八成民眾贊成於請領國民身分證時應按捺指紋,足見按捺指紋乃多數民意之依歸。行政院以此作為攻防理由,似有要求本院大法官應順應輿情,宣告系爭法律合憲之意。大法官職司違憲審查,是否應受民意調查所影響,或者說,是否應尊重民意,是個值得嚴肅面對的問題。本席等同意,大法官不能不識人間煙火,光躲在象牙塔內作解釋,而應瞭解社會脈動,避免作成的解釋與社會脫節,違背國民的法律感情。但本席等也要指出,過度強調民意對解釋之影響,要求大法官應尊重民意,將嚴重危害司法獨立,畢竟應重視民意,受民意影響的,主要是行政與立法兩大政治部門,而不是講求獨立審判的司法部門。何況法律違憲審查本就具有先天上的反多數決性格,正是出於反多數決的精神,為保護少數及憲法秩序,才有違憲審查制度之設,因為國會的立法活動結果終究不能牴觸更高位階的憲法,如果多數民意真的可以弱化違憲審查,實與瓦解違憲審查的基石無異。更何況本件的「民意」與國會制定公布法律所展現的多數決亦無可相提並論,至多僅能作為供大法官瞭解社會脈動之一種事實資料,且為忠實呈現所調查「民意」之內涵,本應同時提出相關問卷設計內容,使司法者充分瞭解到底民眾究竟是被問了什麼樣的問題,對何種利益衝突作了什麼程度的考量,始能對八成民眾真的認為國家取得人民指紋「不算甚麼」之結果,予以適當之評價。若問卷內容僅僅強調按捺指紋對某特定公益維護之重要性,卻未據實告知受訪民眾,指紋具備高度人別辨識功能,倘遭盜用或誤判,將對個人造成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指紋資料倘再與其他個人資料庫連結,更居於開啟個人私密領域之鑰之地位,以及國家是否已備好保護人民指紋資料安全之必要防護措施等等相關重要資訊,讓受訪民眾無法在充分明瞭損益後作答,則基於此種不完全資訊所作民意調查結果,參考價值終究有限。最後要說明者,法令違憲審查,涉及憲法法益衝突的衡量,以及憲法原則的操作,傾聽民意之餘,大法官最後仍須本其專業與良知而為合於憲法精神之判斷及決定。畢竟法令違憲與否,不是由全民數人頭來決定,更不是靠民意調查之結果作定奪。
【註腳】
[1]Vgl. statt vieler Andreas Voßkuhl, in v.Mangoldt/Klein/Starck, GG, Bb.3, 3001, Art.93, Rdn.118; Benda/Klein, Verfassungsprozeßrecht, 2001, Rdn. 709(Rdn. 711作者特別表明三分之一國會議員之聲請抽象法規審查,無關於少數保護) ; Rozek, in Maunz/Schmidt-Bleibtreu/Klein/Bethge,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gesetz, Stand: 2002, Art.76, Rdn.5,7.
[2]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楊與齡大法官不同意見書。
[3]依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三卷第二期頁三八O以下所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增訂乃基於保護少數立法委員之釋憲聲請權而來,導致出現限縮立法委員聲請釋憲管道之反效果,原因何在,令人費解。為避免少數立法委員之釋憲聲請權形同具文,司法院研議中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草案已刪除「行使職權,適用法律」之要件,近期內即將提報院會送請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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