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4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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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6/12/31 |
解釋爭點 |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違憲? |
解釋意見書 |
不同意見書(有關「副總統可否兼任行政院院長」部分): 大法官 董翔飛 總統為國家元首,地位崇隆,如於任期內缺位或因故不能視事,憲法若無規定繼任人選或指定適當人員代行其職權,則國家將會出現中樞無主之危險狀態。是以近代立憲國家例多有副總統之設置,或指定特定人員,以備總統缺位時繼任,或因故不能視事時代行其職權,以維繫憲政體制於不墜。我國憲法及其增修條文對於國家機關之設置、總統繼任與代行之秩序、以及機關間權力制衡之關係,原有制度性之整體設計與考量,其重要者有: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全體國民直接選舉之,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對立法院負責。總統公布法法、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行政院對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總統遇國家發生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副總統缺位時,由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召集國民大會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於三個月內,由全體國民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等。觀其內容,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在憲政架構體系中,分別處於國家元首、副元首或備位元首,及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首長之核心地位,並各有一定之功能與職權,尤以總統為國家之象徵,不能一時或缺,故有副總統之設置,以備總統缺位或因故不能視事時隨即繼位或代行其職權。副總統既為備位,自亦不能一時或缺,第二屆國民大會有鑒於此,乃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中增列第七項「副總統缺位時,由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召集國民大會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之規定,以補充憲法本文之欠缺,即為明證。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或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旨在防範萬一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或均不能視事時,可能導致政府權力真空之憲政危機,特許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首長,暫為代行總統職權以為過渡,並儘速辦理總統、副總統補選,以早日恢復憲政正常狀態。足見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對於維繫國家永續,免於政府斷層,實有其不可忽視之安定功能,然其代行之前提,必須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或均不能視事時始得為之,方符憲法之原意。 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因均為憲法上之重要機關,且構成政府穩定之軸心,憲法特分章設置,並使其相互制衡,若副總統得兼任行政院院長,在憲政運作上,勢將遭致如下之困惑與窒礙: 一、總統缺位時,依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原任期屆滿為止,並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規定,由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召集國民大會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若副總總與行政院院長同為一人,副總統依規定繼任總統後,原所兼任之行政院院長,依權力制衡之理論,自應不得再由其繼續兼任,而須依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另提新任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同意。惟新提名之行政院院長人選,於未獲立法院同意前,事實上已發生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之情事。依憲法原來設計,總統缺位,由副總統繼任,原本不涉及行政院長之更迭,但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後,不僅須於三個月內召開國民大會補選副總統,同時復須於四十日內提名行政院院長人選,咨請立法院徵求同意,若新提名之行政院院長人選難獲立法院多數黨團同意,依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則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之情事勢將繼續存在,萬一在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均未產生前,再遇總統缺位或不能視事時,即會發生無人繼任或無人代行總統職權之無政府狀態,此種憲政危機對國家所造成之衝擊與震撼,將不堪設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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