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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3號
公佈日期:1959/10/21
 
解釋爭點
法院收受提存物之保管與計息方式?
 
 
解釋理由書
查提存法第四條第二項特別規定交由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者,其目的在保障利害關係人之利益,交由代理國庫銀行之國庫部門保管,自較交由該行之營業部門保管更有保障,又查提存金應給付利息為提存法第八條所明定,茲經財政部函復國庫保管提存款亦可計息,衡之提存法第八條之規定正相符合,自以交由該行之國庫部門保管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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