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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3號
公佈日期:1959/10/21
 
解釋爭點
法院收受提存物之保管與計息方式?
 
 
解釋文
地方法院所在地有代理國庫之銀行時,法院收受提存之金錢、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應交由該銀行之國庫部門保管,並依提存法第八條之規定給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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