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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13號
公佈日期:2021/12/24
 
解釋爭點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有關歷史建築登錄之規定,於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未以取得土地所有人同意為要件,是否違憲?
2、同法第99條第2項及第100條第1項規定,於歷史建築所定著之土地為第三人所有之情形,未予土地所有人相當之補償,是否違憲?
 
 
陸、結語

在年終歲末的110年12月24日,本院公布最後一號釋字第813號解釋,以此告別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歷史,111年1月4日即將以憲法法庭名義作成裁判,邁向憲法訴訟法的新紀元!本席謹以下列釋憲心得,與同道共勉之:

大法官解釋憲法,如同駕馭馬車握韁繩掌快慢,
當立法恣意時,收緊韁繩,抑制法律侵害人權,
當立法怠惰時,放掉韁繩,引領法律保障人權,
憲法訴訟法施行,大法官保障人權邁向新里程。


【註腳】
[1] 相關訴訟判決,請參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36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025號民事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776號民事裁定參照。

[2] 相關執行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110235號。

[3] 新北市政府以105年8月17日新北府文資字第1051510226號公告。

[4] 採整體觀察法的違憲審查方式,首見於本院釋字第737號解釋:「本於憲法第8條及第16條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對人身自由之剝奪尤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應以適當方式及時使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獲知檢察官據以聲請羈押之理由;除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得予限制或禁止者外,並使其獲知聲請羈押之有關證據,俾利其有效行使防禦權,始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其獲知之方式,不以檢閱卷證並抄錄或攝影為必要。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同法第101條第3項規定:『第1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整體觀察,偵查中之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僅受告知羈押事由所據之事實,與上開意旨不符。」另本院釋字第805號解釋亦採整體觀察法,其解釋文如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條規定:『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及其他少年保護事件之相關條文,整體觀察,均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

[5] 有關規範不足、立法不作為的違憲審查方式,其步驟如下:1.先敘明憲法所規範的立法作為義務為何,2.再指出系爭規定的立法不作為事項為何,3.再審查系爭規定未規定事項與憲法保障何一基本權之意旨有違,4.再命定期修法,5.最後諭知逾期未完成修法的處理方式。詳可參閱釋字第748號、第762號、第785號、第803號及第805號解釋。

[6] 就此,本解釋可與本院釋字第747號解釋比較之。本院釋字第747號解釋如下:「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定有明文。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之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而不依徵收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者,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制定公布之同條例第11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前,應先與所有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之同條第1項主要意旨相同)第57條第1項規定:『需用土地人因興辦第 3條規定之事業,需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得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協議取得地上權,協議不成時,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未就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有所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

[7] 尚難即認,是用心良苦的表達,表示單單未經土地所有人之同意,尚未達違憲之程度而言。

[8] 本院釋字第805號解釋先例採整體觀察法亦敘述「其他相關條文」,其解釋文如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規定:『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及其他少年保護事件之相關條文,整體觀察,均未明文規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於此範圍內,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有違憲法保障被害人程序參與權之意旨。」

[9]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妥為規定。另本院釋字第747號解釋亦為規範不足的違憲解釋,其亦諭知:「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內,基於本解釋意旨,修正土地徵收條例妥為規定。」另本院釋字第805號解釋,亦為規範不足之違憲宣告,其諭知如下:「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及少年事件處理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之立法目的,妥適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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