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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3號
公佈日期:2021/05/07
 
解釋爭點
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以自製者為限,始能免除刑罰,且不及於空氣槍,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無牴觸憲法比例原則?
2、103年6月10日修正發布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就「自製獵槍」之定義規定,是否規範不足,而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規定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
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所稱之傳統文化,是否包含非營利性自用之情形?
4、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4項第4款規定有關申請期限及程序、申請書應記載事項中動物種類及數量部分,是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37] 請見回首廿載,國家公園學會表揚費驊、張豐緒,最後瀏覽日期:2021年4月26日。
[38] 71年制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規定參照。最初立法當時,陳先生曾先囑我對草案全文提供意見供其參考。又71年當時尚無野生動物保育法等。
[39] 陳先生手繪時,我均在場親見,並曾陪他去舊圓山動物園看鴞;此外,陳先生也以文建會主委即文化資產保存法主管機關代表身分,參與主持櫻花鉤吻鮭首次復育野放武陵農場內七家灣溪。前兩年,司法院主管環境教育課程假武陵農場舉行,其中包括參訪七家灣溪櫻花鉤吻鮭之復育,意外得知該區域也正是黃魚鴞出沒處,兩種臺灣特有種第一級瀕臨絕種保育類及第二級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竟有生態上關聯!
[40] 請見「救救我們」一書。
[41] 劉小如女士退休前為中央研究院動物研究所研究員、著名鳥類學家、動物生態與行為學家;李玲玲女士為國立臺灣大學生態學與演化生物學研究所教授;馬以工女士為前監察委員、著名文化資產保護及自然生態保育人士。
[42] 引自救救我們一書的封底。且除了鳥類,還包括其他動植物等;除了盡保護責任外,當然更應該避免殺戮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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