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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3號
公佈日期:2021/05/07
 
解釋爭點
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以自製者為限,始能免除刑罰,且不及於空氣槍,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無牴觸憲法比例原則?
2、103年6月10日修正發布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就「自製獵槍」之定義規定,是否規範不足,而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規定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
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所稱之傳統文化,是否包含非營利性自用之情形?
4、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4項第4款規定有關申請期限及程序、申請書應記載事項中動物種類及數量部分,是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背景說明
  1. 聲請人一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等罪案件,判處有罪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原上訴字第17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所適用之槍砲條例第20條第1項有關自製之獵槍部分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依同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與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第2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四)、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下稱原住民族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五)及同條第4項第4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六)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5年1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2. 聲請人二因違反野保法案件,判處有罪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原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三至六等,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8年10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3. 聲請人三因違反槍砲條例案件,判處有罪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原上訴字第53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三),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10年1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4. 聲請人四因違反槍砲條例等罪案件,判處有罪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與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四)有重要關聯性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109年4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5. 核前開聲請人一至四聲請解釋之系爭規定一、三或四,分別為上開各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系爭規定二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但與系爭規定一關於自製獵槍之解釋適用有重要關聯,本院納為審查客體。另各確定終局判決雖均未適用系爭規定五及六,但與系爭規定三及四之解釋適用有重要關聯,本院亦納為審查客體。
  6. 聲請人五為審理同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號被告(即聲請人一)違反槍砲條例等罪非常上訴案件,認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106年10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7. 聲請人六為審理同院108年度原訴字第45號違反槍砲條例案件,認應適用之系爭規定一,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109年8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8. 以上六件聲請案,所聲請解釋之系爭規定有其共通性,爰併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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