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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803號
公佈日期:2021/05/07
 
解釋爭點
1、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以自製者為限,始能免除刑罰,且不及於空氣槍,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無牴觸憲法比例原則?
2、103年6月10日修正發布之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款,就「自製獵槍」之定義規定,是否規範不足,而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第12項前段規定保障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
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1項規定所稱之傳統文化,是否包含非營利性自用之情形?
4、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須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以及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及第4項第4款規定有關申請期限及程序、申請書應記載事項中動物種類及數量部分,是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六、本席之協同意見(貳):野保法及相關規定對於保育類動物之分類不足,分級管理不夠,以致對保育類動物之保護不足,又可能讓原住民獵人承擔過高之刑事責任,同蒙其害

1、目前管理辦法列原住民得獵殺之保育類動物中包括瀕絕、珍稀類動物,加劇滅絕危機

保育類動物中之瀕絕類與珍稀類面臨滅絕之風險高,自應受最高度之保護,不僅不應開放獵殺,且應採取措施以避免其遭誤殺、誤捕,更應進一步積極加以保育。至於臨危類動物依其定義,固尚未瀕臨絕種,但其生存已面臨危機,就臨危類應受保護之程度,自應由行政與立法機關審慎考量後決定。然而目前之野保法對於此三種保育類動物之保護程度之區隔並不明顯。系爭規定三、四開放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而得於一定條件之下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本號解釋指出系爭規定三所稱之「傳統文化」包括非營利自用之情形,但同時要求立法者自行或授權主管機關就非營利自用之目的而獵殺野生動物之行為訂定管制規範時,除有特殊例外之情形,應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但對於基於傳統文化中「非營利自用」以外之部分,以及基於祭儀而得獵殺野生動物之範圍應受何限制,並非本號解釋之範圍,但本席認為本號解釋之意旨亦應適用之。

目前管理辦法所列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之目的得獵捕宰殺之野生動物包括部分保育類動物,如臨危類之山羌、野生山羊、水鹿;珍稀類之環頸雉、藍腹鷴、大冠鷲、帝雉、穿山甲;甚至包括瀕絕類之熊鷹。本席認為對於臨危類因其數量尚非稀少,在嚴格控管數量之前提下適度開放獵殺以兼顧原住民族之傳統祭儀,尚可稱未失平衡。

然而熊鷹屬保育類動物中之瀕絕類,本應受特別之保護,甚至應予復育,但管理辦法將其列為得狩獵之對象,以供祭儀之用,已有人士研究後指出因此導致近年數量大減[14]。故管理辦法將原住民為傳統文化、祭儀之理由而得獵殺之動物包括瀕絕類與珍稀類,與保護野生動物避免滅絕以及本號解釋之意旨不符,應檢討改善。

又野保法禁止國人使用陷阱、獸鋏作為狩獵方法,但原住民族則例外可以使用(野保法第19條及第21條之1參照),然而如因使用陷阱、獸鋏而造成瀕絕動物傷害甚至死亡,則應加以預防,始符合瀕絕類之野生動物應受特別保護之意旨。瀕絕類的臺灣黑熊遭陷阱誤捕誤殺之事件頻傳,與原住民族使用陷阱狩獵是否有所關連,自應加以探究,若屬有關,自應限制陷阱、獸鋏之大小、功能及其使用地區,以保護瀕絕之黑熊。

依上,為了避免瀕絕、珍稀類野生動物朝向滅絕之路,本席認為無論現行法之解釋與適用或未來立法皆應對瀕絕、珍稀類野生動物提高保護標準,且應進一步積極進行復育。紐西蘭核發狩獵許可時增加嚴格條件,其中包括禁止夜間進行狩獵,其目的除避免誤傷人類外,應亦有避免誤傷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意旨[15]。

2、介於保育類中之臨危類與一般類之動物未設中間類型,以區隔管理標準,容易使原住民獵人誤觸法網

聲請本號解釋之原因案件所涉獵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主要為山羌及山羊,在行為當時均為保育類中之第三種,即臨危類動物。(但山羌已於108年1月9日改為一般類)實務上原住民因違反野保法而被起訴、判刑者亦以獵捕山羌之案件居多,其原因可能是經多年全面禁獵,山羌數量在山林已自然繁殖至一定數量,而非罕見,因此原住民依其傳統習慣獵殺山羌時並無違法意識。然而山羌雖然數量有所增加,在原因案件之獵殺行為發生時尚列為保育類動物中之第三種即臨危類,受規範保護之程度與瀕絕類(例如臺灣黑熊)相同,因此法院在審理時對個案固有裁量空間,但法律適用之結果仍可能過苛。因此目前野保法及附屬法規對於一般類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分類不夠精細,又對於保育類野生動物分級管理、規範之程度不足,造成對應受較高保護等級之瀕絕、珍稀類保護不足,另一方面,亦可能令以自用為目的而獵殺少量臨危類動物之原住民獵人承受過重之刑事責任,可說均蒙其害,自應就此檢討改善。

七、本席之協同意見(參):狩獵文化之維續與轉型

狩獵文化是各民族發展過程中都經過的階段,各民族依其自然人文環境而發展出獨特之文化均應受尊重,然而文化並非一成不變,應隨時代變遷、生存環境及人的價值觀之變化而演進。隨著臺灣山林環境之變化以及原住民族生活型態之改變,島上野生動物之數量已今非昔比,狩獵所得之獵物亦已非原住民生存之必需。研究臺灣原住民狩獵文化之學者亦指出「現在打獵的族人幾乎都是業餘獵人」「當代獵人不再完全依賴狩獵維生」[16]於時空環境已變更之下,傳統之狩獵文化在今日應如何存續,自有探討之價值。美國於蠻荒拓墾時代狩獵為日常生活之一部分,但現已成為重視動物保育之國家,其中之轉折有西方生態保育之父阿道‧李奧波[17]是重要關鍵人物。

(一)狩獵的喜悅建立在另一個生命被剝奪的痛苦上-李奧波的體悟

美國生態保育家李奧波原為獵人,早年主張打獵為一正當休閒娛樂,可促進野地平衡。晚年時想法相反,而致力推動生態保育。他的著作「砂地郡曆誌」有一段描寫他在歷經獵殺動物之興奮後的突然體悟[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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