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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89號
公佈日期:2020/02/27
 
解釋爭點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有關被害人警詢陳述,得為證據之規定,是否違憲?
 
 
背景說明
聲請人因涉及對未成年人之強制性交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於99年4月向本院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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