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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77號
公佈日期:2019/05/31
 
解釋爭點
刑法第185條之4之構成要件是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其刑度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註腳】
[1] 黃榮堅,不能駕駛與肇事逃逸,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7期,2000年2月,152頁。
[2] 許玉秀,擇一故意與所知所犯――兼論違憲的肇事逃逸罪,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3期,2000年8月,197頁。
[3] 陳志輝,論肇事逃逸罪之保護法益─兼淺論本罪之合憲審查,《刑事法與憲法的對話》――許前大法官玉秀教授六秩祝壽論文集,2017年3月,623-626頁。
[4] 參見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4948號刑事判決:「刑法第185條之4之駕車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係為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之死傷,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及時救護。其所保護之法益係在於往來交通安全之維護,減少被害人死傷,以保護生命身體之安全,⋯⋯。」
[5] 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589號、90年台上字第7523號、91年台上字第4482號等刑事判決。
[6]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570號、105年台上字第783號、106年台上字第1403號、108年台上字第1221號等刑事判決。
[7] 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7622號、90年台上字6786號、102年台上字第4848號等刑事判決。
[8] 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7396號、90年台上字第2191號、104年台上字第1937號、106年台上字第1231號、107年台上字第2571號、107年台上字第2831號+等刑事判決。
[9]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728號刑事判決。
[10]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
[11] 最高法院102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12] 就此,學者之論著堪稱汗牛充棟,請僅參見:蔡墩銘,論駕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罪之適用,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4期,2002年5月,138-140頁;林鈺雄,從肇事逃逸罪看實體法與訴訟法的連動性,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第94期,2003年3月,258-270頁;陳子平,危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與肇事逃逸罪,月旦法學教室,第76期,2009年2月,24-36頁;余振華,肇事逃逸罪之規範評價,月旦法學雜誌,第193期,2011年5月,5-19頁;王皇玉,2013年刑事法發展回顧:酒駕與肇逃之立法與實務判決,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3卷特刊,2014年11月,1227-1264頁;薛智仁,變遷中的肇事逃逸罪,政大法學評論,第149期,2017年6月,221-273頁。吳耀宗,肇事逃逸罪:保護法益、肇事逃逸罪:各個要素的解析;盧映潔,論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的法益保護;張麗卿,肇事逃逸「致人死傷」的判斷,分別收錄於:月旦匯豐專題系列,肇事逃逸罪(一),2018年7月,3-15頁、17-37頁、41-58頁、59-71頁。
[13] 參見本號解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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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同前註[7]-[9]。
[15]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如駕駛人就致人死傷之結果,有故意或過失,則視其情形,應分別論處「殺人罪」、「(業務)過失致死罪」、「傷害罪」、「傷害致死罪」、「重傷罪」、「重傷致死罪」、「(業務)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71條、第276條、第277條、278條、第284條)。
[16] 許宗力大法官,釋字第669號解釋協同意見書第7頁。
[17] 許玉秀大法官,釋字第630號解釋協同意見書第4頁。
[18] 釋字第476號解釋理由書第1段。
[19] 許宗力大法官,釋字第669號解釋協同意見書第7頁。
[20] 韓忠謨,刑法各論,1976年8月,360頁;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5585號、99年台上字第4045號刑事判決。
[21] 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第1卷,侵害個人專屬法益之犯罪,2001年9月,245頁。
[22]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5585號、99年台上字第4045號等刑事判決。
[23]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439號、106年台上字第373號、106年台上字第1233號、106年台上字第2560號、107年台上字第2571號等刑事判決。
[24] 108年5月10日修正刑法時,業已刪除第276條第2項及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及業務過失傷害罪,並同時提高過失致死及過失傷害之法定刑。
[25] 參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5庭法官107年12月24日釋憲聲請書第6-10頁。
[26]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027號刑事判決。
[27]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刑事判決。
[28] 參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1庭105年4月27日釋憲聲請書第7頁。
[29] 本號解釋聲請人,計有3位受系爭規定適用之人民,及適用系爭規定之16件聲請案之數十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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