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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9號
公佈日期:2018/11/09
 
解釋爭點
地方制度法第44條及第46條有關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及罷免記名投票之規定,是否與憲法第129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之規範意旨相符?
 
 
背景說明
  1. 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1項前段規定:「……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由……縣(市)議員……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及第4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 三、……由出席議員……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之。」(下併稱系爭規定)
  2. 聲請人就其於90年7月16日修正公布之雲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6條前段規定:「本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議員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其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互選或罷免議長及副議長,是否修正為記名投票,認應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29條、第171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於106年7月21日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聲請人嗣修正上開自治條例第6條前段規定採記名投票方式,並經雲林縣政府於107年6月28日以府行法一字第1072902554A號令公布。
  3. 因系爭規定係規範全國縣(市)議會議長及副議長選舉及罷免,非僅涉及單一地方議會議長及副議長選舉及罷免之問題;且所涉之憲法疑義,屬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劃分,涉及地方自治之適用範圍,而有本質上之重要性,具解釋之憲法價值;又迄本解釋作成日,若干縣(市)議會之組織自治條例有關議長及副議長選舉及罷免之規定尚未依系爭規定改為記名投票,故就系爭規定作成解釋,有其實際價值,聲請人就雲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6條前段所為之前揭修正,不影響本件之受理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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