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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6號
公佈日期:2018/07/13
 
解釋爭點
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規定,遺屬年金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給付部分,是否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
 
 
限制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部分,相對於所犧牲之謀求遺屬生活安定之法益,難謂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
  1. 國民年金保險之遺屬年金請領條件是否複雜而追溯認定困難,係行政上應如何克服問題。
  2. 此與追溯認定所需行政作業費用之減省,均係基於追求行政便宜考量,尚難謂係重要公益。
  3. 至因審酌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及社會保險資源之合理配置而限制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部分,即使所追求者屬重要公益,然該限制僅能減省少數未能及時提出申請部分之給付,相對於所犧牲之謀求遺屬生活安定之法益,難謂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
系爭規定,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有違
  1. 就105年2月29日以前發生死亡事故者,系爭規定限制以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為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部分,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及生存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2. 其遺屬得準用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第2項規定,申請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尚未罹於同法第28條所定5年時效之遺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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