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65號 公佈日期:2018/06/15 解釋爭點 內政部中華民國91年4月17日訂定發布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第8款規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背景說明 背景說明 改制前臺中縣政府於民國 89 年 10 月間,經內政部核准實施「擴大大里(草湖地區)都市計畫」之區段徵收,委託得盈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得盈公司)辦理上開區段徵收業務。 就區段徵收區域內之自來水管線工程部分,臺中縣政府先支付全部自來水管線鋪設費用予得盈公司後,於 93 年 5 月 3 日,發函催告聲請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給付上開款項二分之一(下稱系爭管線費用)。 因聲請人拒絕給付,臺中縣政府依內政部 91 年 4 月 17 日訂定發布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52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聲請人返還系爭管線費用。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重訴字第 196 號民事判決駁回臺中市政府之訴,臺中市政府提起第二審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重上字第 90 號民事判決命聲請人應給付系爭管線費用。 聲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末經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162 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 聲請人於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認系爭規定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牴觸憲法第 15 條、第 23 條及第 172 條規定之疑義,於 103 年 5 月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1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研究所上榜盛宴 勝試分享+書香禮讚 司法四等狂作題班 練題衝刺、有效提分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 司律一二試總複習 預購+法研生享優惠 研究所上榜盛宴 勝試分享+書香禮讚 司法四等狂作題班 練題衝刺、有效提分 司法官專攻班 高質高效、高錄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