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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52號
公佈日期:2017/07/28
 
解釋爭點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及第2款所列案件:
1、經第一審判決被告有罪,而第二審駁回上訴或撤銷原審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否違憲?
2、經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但第二審撤銷原審判決而自為有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否違憲?
 
 
背景說明
  1. 聲請人張宗仁(下稱聲請人一)因竊盜案件,經第二審法院就第一審判處有罪部分均予維持,第一審判決無罪之部分犯行則改判有罪,並認其所犯之竊盜罪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而確定。聲請人一認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之疑義。
  2. 聲請人陳彥宏(下稱聲請人二)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無罪判決,改判有罪,並認其所犯之罪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而確定。聲請人二認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之疑義。
  3. 上開二聲請人雖係分別就系爭規定之不同款規定提出聲請,然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2款是否牴觸憲法,有其共通性,爰併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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