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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49號
公佈日期:20170602
 
解釋爭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限制計程車駕駛人於執業期中犯特定之罪者,三年內不得執業,且吊銷其持有之各級駕照,是否違憲?
 
 
解釋意見書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羅昌發 提出

本件涉及之規定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37條第3項:「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94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之道交條例第68條:「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執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99年5月5日修正為第68條第1項)及道交條例第67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曾依⋯⋯第37條第3項⋯⋯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此等規定之處罰要件為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下稱道交條例第37條第3項所列之罪),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甚或經判刑確定;其處罰之內容為吊扣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及吊銷駕照。
由於吊銷駕照的結果,使計程車駕駛人不但無法駕駛計程車,且更連帶無法駕駛其他營業小客車及一切非營業小客車與輕型機車,多數意見認為逾越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必要程度而違憲,且應立即失效。本席敬表同意。惟本席就吊銷駕照究竟涉及憲法何種權利,有如後之補充。
另吊扣及廢止執業登記證(即禁業)部分,涉及計程車駕駛人之工作權。其吊扣或廢止執業登記證之要件(即在執業期中,犯道交條例第37條第3項所列之罪),確實過於粗糙而廣泛。故本席同意多數意見,認為其規定亦逾越憲法第23條之必要程度。然將來立法者應如何修改道交條例第37條第3項等規定,以符合本號解釋所宣告應依「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之標準,以決定是否得吊扣及廢止執業登記證,亦有探討之餘地。本席亦認有補充說明之必要。
爰提出本協同意見書,闡述如下:
壹、吊銷職業駕照究竟影響何種憲法上權利
一、本席在本院釋字第699號解釋所提意見書曾提及,吊銷駕照可能影響憲法第15條之工作權、憲法第10條之行動自由(特別是在須高度依賴開車代步之情形下,如無法開車,則行動自由將受限制者)及憲法第22條之駕車自由等。
二、以本件情形而言,由於持有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者本得駕駛小型自用車及輕型機車,故其不會擁有二張駕照;因而,小型車職業駕照如遭吊銷,不但無法駕駛計程車謀生,且無法駕駛非計程車之「其他須職業駕照之車輛」謀生,甚至無法駕駛一般自用小客車與輕型機車。其中駕駛計程車與其他須職業駕照之車輛,涉及人民之謀生;故如依前開規定吊銷駕照,除「直接限制」了其駕駛計程車及其他須職業駕照之車輛外,並將「間接限制」其謀生之方式(工作權)。而吊銷駕照亦將限制人民駕駛一般自用小客車與輕型機車(一般行為自由);如係在須高度仰賴機動車輛代步之客觀環境下,限制人民駕駛自用小客車與輕型機車亦將使人民自由移動受到限制(行動自由)。
三、多數意見認為有關前揭吊銷駕駛執照之規定,「除限制工作權外,進一步剝奪人民駕駛汽車之自由」(見本號解釋理由書第14段),本席固然同意;惟由於在憲法第22條之下之駕駛汽車自由(亦即自由決定開車與否)係一般行為自由之範疇,其對人民之重要性,顯不如憲法第10條之下之行動自由(亦即必須仰賴開車而得以進行較大範圍的行動)及憲法第15條之下之工作權(亦即駕駛計程車為業以謀生,或駕駛其他種類之營業小客車甚至自用小客車以經營生計)。在依憲法第23條規定檢視法律對人民之自由權利所為之限制是否符合必要性之要件時,所應賦予駕駛汽車自由之評價,與所應賦予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評價,其重要性,亦不能等量齊觀。故本席認為,如本件將行動自由之部分納入分析,將更為周延。
貳、立法者如何考量「計程車駕駛人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
一、如前所述,本號解釋文之意旨謂:道交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以「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下稱道交條例第37條第3項所列之罪),且「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條件,吊扣其執業登記證,並以「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為條件,廢止其執業登記;其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均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廢止其執業登記,就此而言,逾越憲法第23條所規定之必要程度。故本號解釋所劃下的標準為「計程車駕駛人之犯行是否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如無「實質風險」,則縱計程車駕駛人有觸犯刑法罪章,亦不應吊扣或廢止其之執業登記證,使其無法從事駕駛計程車之工作以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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