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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8號
公佈日期:20160624
 
解釋爭點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申請上開級別證須符合自治條例規定,是否合憲?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已失效)第四條第一項、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告自同日起繼續適用)第四條第一項分別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特定場所一千公尺、九百九十公尺、八百公尺以上,是否合憲?
 
 
解釋意見書
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黃虹霞 提出
電子遊戲場業固為較其爭議性之行業,惟其係屬商業當亦為事實。而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明定商業屬應由中央立法之事項之一,且已由中央就電子遊戲場業制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專法在案,則另依憲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意旨,得由直轄市(凍省前直轄市與省為同一等級)、縣(市)立法並執行之關於為商業之電子遊戲場業之管理事頃,自應以有國家法律所賦予者為前提。然經查為國家法律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不但已於其第九條第一項明定設置電子遊戲場之地點距離標準(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而且該條例並未明文賦予直轄市、縣、(市)另定其他距離標準之權限,則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或其他地方法規,另就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地點為較上開國家法律即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更嚴格(指距離上述學校等應更遠)之標準規定,該等地方之規定是否符合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而為合憲,原非無疑;而且因上開憲法第一百零九條等規定條稱依國家法律所賦予云云,故應亦無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中央主管機關以命令賦予地方另定更嚴格距離標準之權限之餘地,即系爭管理條例中央主管機關所為上述五十公尺是最低標準,地方得另定較嚴格標準之見解,不當然使地方之較嚴格標準因而合憲。準此而言,多數意見認為系爭三自治條例之距離規定均為合憲,由上述憲法規定觀之,亦非無可議之處。再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稱五十公尺以上云云,是否如多數意見所稱為最低標準,可以由各地方政府另定較長之距離?查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不論由其名稱或其內容比如其第一條立法目的觀之:明顯係以為人民之電子遊戲場業為對象,為管理即限制該等業者(人民)之營業自由基本權之目的,而為符法律保留原則,乃由中央以立法即於該條例條列人民於經營電子遊戲場時應受之各項限制。從而如該法第九條第一項之五十公尺以上之距離規定,其限制對象也就是該條項之適用主體為人民,即人民從事電子遊戲場業者,其營業場所被限制應設在距離學校等場所五十公尺以外,不得設在五十公尺以內。而因該條項既未有以除外文字或其他方式賦予各地方政府另訂其他距離標準,則自不生「五十公尺以上」條所謂最低標準之問題,因為中央法律就距離限制就只有一個標準,根本無所謂最高或最低。故多數意見以系爭五十公尺以上規定為最低標準為前提,認系爭三自治條例未違法律保留原則、未牴觸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云云,其見解殊難贊同。
另憲法第一百零八條已明定商業由中央立法,另一百十一條復明定以無第一百零八條等情形時才依均權原則辦理,則就屬商業之系爭電子遊戲場業之管理在憲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下,何由多數意見引憲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認系爭三自治條例合憲之餘地哉?又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只是說明欲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法規中之自治條例方式為之,即不得以自治規則為之而已;該條款並未賦予自治條例剝奪居民特定權利義務實權。多數意見引該條款作為系爭三自治條例合憲之依據,亦難贊同。
尤有進者,就所謂工商輔導與管理屬地方自治權限部分言:縱認工商輔導及管理屬地方權限,且因電子遊戲場較其爭議性,對社區公安、兒少身心健康與其他商業相比,可能有較大妨害,故有因地制宜之必要。惟最正確處理之道:應為由中央或取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全國一致距離標準規定,即讓諸地方因地制宜各自權衡決定;或於該條例明文規定授權地方得為更嚴格之距離標準規定;甚或是若認有維持統一標準之必要時,體認各地方對中央所定標準不服之情(除苗栗、彰化、雲林、屏東、宜蘭及金馬外,餘均有高於五十公尺之距離限制規定,請見附件一),檢討並適當合理提高距離限制標準,始為正辦。而不應是既於中央法律自定統一標準,又對各地方普遍性不服該統一標準而以管理之名另訂較嚴格標準,形成一國多制之法制紊亂狀態之事實,視而不見。又工商輔導與管理,必以有輔導與管理之客體存在為前提,故而地方政府之輔導與管理手段行使之結果不得為禁絕中央法律許可經營之行業,否則即因屬對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營業自由之過當限制,而與比例原則有違(臺北市之自治條例規定中就限制級部分應已達禁絕新設之程度,相關分析請見[註一]);另縱非禁絕,但就電子遊戲場業言:因依系爭三自治條例規定,距離限制為核發電子遊戲場營業許可證之許可條件之一,故較中央法律規定標準更嚴格之系爭距離限制已涉及憲法所保障之營業自由基本權之限制,系爭距離限制規定自仍需符合比例原則,即其限制手段需適當且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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