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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4號
公佈日期:20151218
 
解釋爭點
廢棄物清理法授權公告污染環境行為,主管機關據以公告未經核准於其所示場所、以所示之方式設置廣告物者為其範圍,違憲?
 
 
案情摘要
聲請人98年間在臺南市政府環保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 條第11 款公告之清除區域內,未經核准,張掛抗議中共布條及法輪大法好布幔,該局裁處新台幣1200 元。聲請人不服,提起訴願,經98 年11 月13 日南市行救字第09826593560 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臺南市環保局於98 年12 月21 日再以南市環廢處字第9812087 號裁處600 元罰鍰。聲請人仍不服,訴願遭駁回後,即提起行政訴訟。案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 年度簡字第214 號判決駁回(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並經最高行政法院99 年度裁字第3491 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聲請人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及系爭公告,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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