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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3號
公佈日期:20151030
 
解釋爭點
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關於「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之規定,是否違憲?
 
 
案情摘要
聲請人高雄縣教師會於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在章程明定該會正副理事長由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產生,並為當然理事及常務理事;嗣依規定將決議及會議記錄送交主管機關備查。惟主管機關以決議涉及理事長選舉方式部分,與系爭規定不符為由不予備查,並請聲請人修正。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爭訟,經最高行政法院99 年度判字第 1243 號判決,認系爭規定為公法上強制規定,予以駁回確定。聲請人乃以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侵害聲請人之結社自由,有違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等規定,聲請本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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