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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9號
公佈日期:20150501
 
解釋爭點
立法院得否調閱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
 
 
(三)契合聲請意旨的解釋方法─應當採納「小解決」的解釋標的
本號解釋在方法論不妥之處,除了有意規避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所樹立的原則,使得本號解釋的「傳承意旨」遭到割裂的效果外,在解釋體系上,也出現解釋主文與理由混亂的現象,此弊病乃根源於對解釋標的選擇的錯誤。
按本號解釋首先應當確認解釋的標的。以解釋標的的大小,可以存在三種選項:第一種為「大解決」(GroBe Losung);第二種「中解決」(MittleLosung);第三種「小解決」(Kleine Losung)。都會影響最終解釋內容的深度與周延性。標的越大,即有議論空泛的危機,是乃「備多力分」,所不可避免的後果。如時間有限,規劃與重新構建一個雄偉新法制的共識與構想仍欠缺時,即應採行「小而美」的解決標的論,以實事求是也。則是本席在本號解釋形成過程,一再堅持的立場。
按所謂的「大解決」乃雄心壯志地在本號解釋中,建立一整套完整的調查權法制,當然包括文件調閱權在內,以期畢全功於一役。但前提條件必須是:須為原因案件聲請統一解釋的範圍所及,是乃形式要件;以及大法官對於構建整套體制已有腹案。但對本案而言,顯然兩者皆不具備。
所謂的「中解決」,乃專就文件調閱權的完善度著眼,雖然必須以目前包括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所共同構建的法理來探究與填補,但終究是以整個文件調閱制度為標的,不僅司法案件之卷證,更及於其他卷證,如一般行政卷證,亦應保密之。惟國防、外交及情治卷證,惟恐極為多樣及複雜,可能須有不同的制度設計也。本號解釋在解釋理由書部分,便呈現出典型「中解決」的詮釋方法。
而「小解決」則是專就本號解釋原因案件聲請人所聲請解釋的標的─「究竟已偵查終結的案件」,來予詮釋。本號解釋的主文,即是以「小解決」為對象,並透過對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與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的反面解釋,獲得了應提供卷證的結論。
本席認為,本號解釋即應當採行「小解決」的方法論,即可以得到下述的優點:
第一,避免理由書淪為大多為「傍論」的後果。按理由書如果逸出了聲請案的聲請意旨,以及解釋文的主軸,即形同類似「訴外裁判」,即為所謂的「傍論」(obiter dicta)。雖然其構成理由書一部分,亦應有拘束力,但其效力正當性的質疑,始終存在於學術界(註九)。同時本號解釋文與理由書竟然標的不同,前後首尾不能相顧銜接的矛盾,體系不無紊亂之嫌。
第二,如果專注於司法卷證的調閱,更可以將此領域精細規範。按本號解釋多數意見,已經對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與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採行反面解釋,而獲得對偵查終結案件的卷證開禁。但同樣的反面解釋,是否也及於該兩號解釋同時提及的「審判中」案件的卷證,而得到「確定終局裁判」後的卷證,一樣可由立法院調卷?且法官(含書記官等),亦可赴立法院備詢的結論?導出此結論的可能性恐怕非空穴來風矣!
本席認為,如採「小解決」之標的論,自然可將探究的標的及於確定終局裁判後的卷宗,其理由為:既然本案採行反面解釋,則與偵查相關的審判案件,自可依「重要關聯理論」一併審查之。故本案解釋標的即可延伸至「確定終局裁判」後的卷證,而無「訴外裁判」之虞。
然而,本席卻認為,確定終局裁判後的卷證不應提供立法院調閱。這是基於審判與偵查之權限性質不同,屬於憲法所保障的獨立機關行使職權之範疇。而審判是否合法或妥當,事涉司法公務員的懲戒問題,自有監察體系職掌之,非立法院的職權所及(本號解釋理由書第五段已特別澄清)(註十)。另外,還有必要澄清之疑處,乃專對審判的案件,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曾經指出「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考試機關對於應考人成績之評定、監察委員為糾彈或糾正與否之判斷」,都屬不受立法院調閱之範疇。故上述案件,不論終結與否,都不可調閱,乃憲法機關及其人員獨立行使職權,與權力分立原則的實現。這是極明白的闡釋。
而其中「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的卷證,既然在案件終局審判後亦不必提供。而對比該號解釋接續提到可拒絕的事項另有「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顯然兩者差別之處,一為「司法機關審理案件之法律見解」,另一為「訴訟案件在偵查與審判中的處置及其卷證」,差異何在?顯然本號解釋未予答覆。本席以為,應尊重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法治國分權原則,前述「司法機關審理的案件」,乃專指法院而言。故不論訴訟終結與否,個案訴訟卷證皆毋庸作為調閱之標的,因司法權不對立法權負責也(註十一)。至於後者雖然亦提及「訴訟仍未確定前的審判卷證」,不可調閱,即可結合前要件,而作出即使裁判確定後亦不必提供卷證的結論(註十二)。
故審判行為不似檢察權的行使,仍屬行政權,其行使過程雖受獨立行使的保障,不受任何干涉。但對其行使的良窳亦可追究其行政、政治及法律責任。在民主國家如果偵查權濫行起訴(司法迫害)或不起訴(有意放水),極有可能形成朝野政黨爭論的焦點也。
故本號解釋惜乎未能就此問題加以澄清,使得本號解釋的「反面解釋論」,會造成許可立法院調閱已確定司法案件的卷證,恐會有形成侵擾司法審判空間之危機,令人不禁為之擔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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